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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非授权使用案例解答

来源:未知 作者:开店宝编辑 日期:2018-10-18 17: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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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同学询问开店宝客服,关于信用卡的非授权使用案例解答 情况?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信用卡的非授权使用案例解答 相关内容介绍。 信用卡的非授权使用案例
 
        美国法律对信用卡的非授权使用并没有具体的解释,我们可以参考美国早期的案例。
 
        在1983年Walker Bank Trust v. Jones一案中,琼斯夫人于1977年开立多个Visa、MasterCard信用卡账户。根据琼斯夫人的申请,信用卡账户分别以琼斯夫人及其丈夫各自的名义开立。

 
        至1977年11月,由于夫妻分居,琼斯夫人向发卡机构发送两份通知,声明她将不再为本人名下但由其已分居的丈夫所使用的两个信用卡账户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发卡银行撤销了该两个账户,并要求退还其名下的所有信用卡。
 
        琼斯夫人和巳分居的丈夫依然保留那些信用卡,而且还不时发生刷卡消费,并一直持续到1978年3月才退还发卡银行。此时信用卡的未偿付债务金额达2685.70美元,发卡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持卡人清偿债务。
 
        唯一的问题在于,琼斯夫人是否因为其丈夫使用信用卡而受到TILA法 律的保护?犹他州最高法院合议庭法官的投票表决结果为3比2,维持了一审地区法院的即审判决,即依据《诚实信贷法》(TILA)的法律精神,认定琼斯先生为不属于非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琼斯夫人不能援用TILA的法律保护,根据信用卡领用协议应负债务清偿责任。
 
        尽管丈夫琼斯先生也收到印有本人名字的信用卡,但依照TILA的规定,他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持卡人。另外,根据美联储对于该法的释义,琼斯先生信用卡账户的法律地位是从属于配偶一方所开立的家庭账户,只有开立该账户的配偶才被认为是持卡人,而不管该信用卡是以哪个人的名义制发的,
 
        此案的判决引发一定的争议。主流意见认为,如果一个人由于行为的外 在形式让第三方当事人合理、审慎地相信第二方当事人有权利以基于第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行事的话,则存在所谓的“明显授权”。
 
        当琼斯先生收到以自己姓名并签字制发的信用卡,从而导致第三方的特约商户有合理、审慎的理由得出结论,琼斯先生是在授权使用信用卡,而不管他事实上属信用卡非授权使用。正是琼斯夫人自身引发了这种外在形式的行为,进而形成法官关于授权使用的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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